SDS(Safety Data Sheet,安全數據表),是危險化學品生產或銷售企業(yè)安全數據表按法規(guī)要求向客戶提供的一份關于化學品組分信息、理化參數、燃爆性能,毒性、環(huán)境危害,以及安全使用方式、存儲條件、泄漏應急處理、運輸法規(guī)要求等16項內容信息的綜合性說明文件。 美國GHS已于2012年3月26日正式實施,法規(guī)涵蓋了聯合國GHS關于化學物質分類和標簽要求的相應條款,尤其是工作場所的化學物質分類和標簽要求,對GHS標簽、危害類別和安全數據表等做出了明確規(guī)定,也向全球化學品生產企業(yè)發(fā)出了新挑戰(zhàn)。在GHS實施的過渡期間,企業(yè)可以使用舊版HCS標準,也可使用新版HCS標準,如果企業(yè)選擇新的HCS標準制作SDS和標簽,則不能直接采用ANSI標準,內容上和格式上需要進行調整。但所有的制造商和分銷商必須在2015年6月1日之前將所有的舊版MSDS更新為符合OSHA GHS的新版SDS報告,確保新法規(guī)的導入。

相關法規(guī)
折疊國際
·GHS
《全球化學品統(tǒng)一分類和標簽制度》(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),簡稱GHS,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部分:一是按照物質和混合物建立分類物質和混合物的協調準則,即危險分類,包含物質和混合物的物理危險、健康危害和環(huán)境危害。二是建立協調的危險信息公示,包括標簽和化學品數據說明書(MSDS/SDS)。該化學品數據說明書需要包括化學物質或混合物的綜合安全信息,包括化學品危險性信息、作業(yè)場所暴露途徑信息、安全防范措施建議及有效識別和降低使用風險的信息等。2013年開始,歐盟、美國、日本、中國等國相繼實施GHS。
折疊歐盟
·REACH法規(guī)(1907/2006)
當產品滿足下述條件之一時,產品供應商需編輯SDS,沿供應鏈往下向進口商、下游用戶和分銷商傳遞:
1、當物質或配制品根據67/548/EEC或1999/45/EC指令被分類為危險品,或者,配制品雖沒有被分類為危險品,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關注度物質(SVHC)或其他危險組分;
2、根據REACH法規(guī)附件13的標準,物質為持久性,生物累積性,毒性物質(PBT)或高持久性,高生物累積性物質(vPvB);
3、物質由于上述條件之外的原因,被確定為SVHC;
·CLP法規(guī)(EC NO. 1272/2008)
CLP法規(guī),中文名《歐盟化學品分類、標簽和包裝法規(guī)》,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。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2010年12月1日之后,物質必須按照CLP進行分類,那么產品是物質的SDS必須包含CLP的分類和標簽,且保留67/548/EEC附件1中的分類信息(第2部分)。
·67/548/EEC附錄Ⅲ
·指令2001/58/EC
·物質分類與標簽管理的指令67/548/EEC(即DSD指令)
·混合物的分類標簽指令1999/45/EEC(即DPD指令)

哪些產品需要辦理MSDS報告(SDS報告)
有些人認為只有危險化學品才需要辦理MSDS,但事實并非如此,目前對于MSDS(SDS)報告國外要求較嚴,已經擴大到幾乎所有化學品,甚至是一些塑料、金屬、紡織類產品,出口到發(fā)達國家的化學品及很大一部分日用品現在基本都要求有MSDS(SDS)才能順利報關,一些國外采購商也會要求提供物品的MSDS(SDS),國內有些外企或合資企業(yè)采購也會提出這方面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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